各区(县、市)、前湾新区、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,市资规局、市住建局、市交通局、市水利局、市农业农村局、市国资委:

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(以下简称“非依法必招工程”)交易活动,构建区(县、市)域内制度规则统一、交易平台规范、交易方式灵活、分级监管到位的管理体系,营造公平竞争、规范透明、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,提出以下指导意见。

  一、适用范围

  (一)使用农村集体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相关采购。

  (二)全部使用区(县、市)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各类非依法必招工程的交易管理(符合政府采购条件及限额的除外),具体范围如下:

  1.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;重要设备、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;勘察、设计、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。

  2.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,由建设单位委托实施的检测、测绘测量、咨询等服务。

  各区(县、市)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,按上述范围分类制定接收进场公开交易项目最低限额标准,在30万元-60万元间自行确定。

  上述符合政府采购条件及限额的除外情形项目,应根据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要求组织采购,不纳入本指导意见规范范围。

  二、交易平台

  (一)各区(县、市)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应加强非依法必招工程交易平台建设,积极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依托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开展交易活动。

  (二)非依法必招工程交易平台应按《电子采购交易规范  非招标方式》(GB/T 43711-2024),推进规范化、标准化、数字化建设。

  (三)非依法必招工程交易平台,应具备多种交易方式的线上交易功能,提供金融担保、预警监测、机器评审、简易造价计算、档案数据等增值服务。

  (四)鼓励各地通过数据互联共享方式,建立项目审批、交易、履约、评价的全链条闭环机制。

  三、交易方式及适用

  非依法必招工程应合理选用直接采购、比选采购、竞价采购、谈判采购等交易方式,原则上不采用招标方式,确需采用招标方式的,应严格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,并在采购公告中注明“本项目为非依法必招项目”。

  (一)直接采购

  采购人根据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或单位内控机制确定。

  主要适用于应急抢险抢修或因资源、客观条件限制等因素,需要直接向单一来源、特定供应商采购的项目。

  (二)比选采购

  采购人应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采购邀请书,邀请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一次性竞争报价,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响应文件(如需),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评审方法,确定成交供应商。

  主要适用于采购人能够清晰、准确、完整提出采购需求,且市场竞争充分,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的采购项目。

  (三)竞价采购

  采购人应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采购邀请书,邀请3家以上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供应商参与多轮竞争报价,并按最终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。

  主要适应于技术参数明确、完整、规格标准统一,市场竞争充分,且以价格竞争为主的采购项目。

  (四)谈判采购

  采购人应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采购邀请书,邀请2家以上特定或不特定的供应商沟通协商,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响应文件(如需),确定成交供应商。

  主要适用于采购人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项目需求,需要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,或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的,或经采购公告验证有效响应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。

  采购人采用其它采购方式,应与项目特点相匹配,符合诚实信用、公平竞争原则,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规定。

  四、交易条件

  (一)采购人已经依法成立;

  (二)已取得同意建设的依据;

  (三)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;

  (四)有所需的设计图纸或技术资料。

  五、监督管理

  (一)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及有关行业监督部门负责指导、协调本地区非依法必招工程交易。

  (二)区(县、市)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照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四条、《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(2020年版)的通知》有关职责分工和《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规定,履行交易监督职责。区(县、市)人民政府对交易监督职责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  (三)乡镇(街道)对村级小微工程交易实施监督管理。

  (四)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时间、方式、条件要求。供应商对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有异议的,应通过采购文件约定的渠道向采购人提出。供应商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未在约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,可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。

  (五)国有企业交易项目受理投诉的监管部门可由采购人设立,并应独立于采购实施人和采购需求人。

  六、采购指导

  (一)夯实采购自主权

  采购人履行项目交易的主体责任,组织交易活动,确定合理交易方式,承担法定责任及义务。采购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,做到信息公开、程序合规,按照“诚实信用、公平竞争”等原则组织实施。鼓励各地根据《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》(建村规〔2023〕5号)文件精神,探索向乡村工匠采购,为工匠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提供条件和机会。

  (二)加强信息公开

  采购人应将采购公告、预成交公示、成交公告等信息在电子采购交易平台发布,同时应按相关规定交互至相应监管平台,接受政府、行业和社会监督。集体组织限额以下未进场的采购项目,应根据小微权力清单规定及内控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,经省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在线审批后实施,并将相关信息同步录入或推送至“浙农经管”应用系统。

  (三)提高采购质效

  采购人应合理划分采购标包,鼓励对小、散项目规划、设计、建设、运营等环节进行整合,积极谋划“EPC+O”等高效交易模式,避免化整为零式采购,提高采购活动质效。采购人应注重压缩采购时限,降低采购成本,采用比选方式采购的一般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、采用谈判方式采购的一般应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。技术简单、标准化程度高的项目,鼓励采购人自行办理采购事宜,并通过应用简易造价计算器、机器评审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。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,采购人(代理机构)不得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。

  (四)强化诚信履约

  鼓励采购人积极应用信用、积分等评价结果,以信用择优、信价择优等办法确定中选施工企业,强化诚信履约,确保项目质量安全。对工程检测类等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服务采购,采购人应注重信用履约和价格竞争,并采取措施避免恶意低价竞争,鼓励按照合理区间内低价原则确定供应商,确保检测结果真实、准确,降低安全风险。

  (五)简化结算审核

  技术简单、标准化程度高的项目,经履行比选、竞价等公开交易程序后,鼓励采购人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一次性包干,项目经验收合格且未发生变更情况下,原则上不再对合同价款进行审核,发生变更的,原则上只对变更部分进行审核,采购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。?

  七、附则

  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。各区(县、市)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相关要求,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地区非依法必招工程交易管理制度规则。

 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

  2024年8月19日

  (此件公开发布)